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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财经政策
2014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发表于 2018-12-06 浏览:1124
文章导读: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设立金融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4.设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担保代偿损失,市财政按20%给予风险补偿。

(二)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实施“百家企业资本市场腾飞工程”,支持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纳入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后,可向合肥市金融办、财政局申请分阶段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已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可申请预拨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在证监局完成备案的可申请预拨上市费用(预估)10%的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包括2014年当年及以前年度完成股改且未享受任何上市政策的企业。)

(2)已完成股改的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申请预拨50万元和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已完成股改拟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可申请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包括2014年当年及以前年度完成股改且未享受任何挂牌政策的企业。)

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二年内未能达到上述目标,则全额退还财政。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三)事后奖补。

6.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的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7.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的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从基金设立起,5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的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8.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9.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10.对首发上市以及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在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11.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按发行额度的1.5%,给予最多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12.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农业保障水平,降低农户风险,设立1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对经批准实施提标试点的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最多不超过提标额的3%。

三、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13.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服务业发展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物流业、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外经贸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

(二)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14.支持蔬菜流通体系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合肥市标准化菜场、公益性直销菜场、社区蔬菜直销店和平价蔬菜流动车等蔬菜流通体系建设给予预拨专项资金。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合肥市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市财政按100元/㎡,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菜市场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改造符合省商务厅“公益性直销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合肥市城区公益性菜市场,市财政按50万元/个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菜市场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社区蔬菜直销店达20家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新建改造符合有关标准的社区蔬菜直销店,市财政给予80万元以上预拨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蔬菜直销店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平价蔬菜流动车进小区内达10辆(含)以上的经营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以上预拨专项资金支持。平价蔬菜流动车进驻小区后,给予预拨50%资金,待考核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5.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采取“借转补”方式,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园区实施双回路供电改造、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新建5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实训基地、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等项目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建设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财政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楼宇管理单位,市财政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实施双回路供电改造的园区,市财政给予双回路供电改造费用15%的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5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正式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共建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500人、1000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双方签订实训合作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拿到CMM5或CMMI5证书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6.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应缴保费的25%予以核定,并由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对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给予25%的减免。

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市财政对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先给予预拨50%资金,年度结束并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7.支持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早餐工程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早餐固定网点、早餐车和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等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企业新建5000㎡以上,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要求,且相应提供配送固定早餐网点不少于30个(或流动网点不少于300个)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按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项目启动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企业新增20家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固定网点,按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资金扶持。项目启动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企业新增300辆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车,按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项目启动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按50万元/个给予所在区一次性资金扶持。项目启动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8.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试点单位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的,给予预拨50%资金。试点单位完成追溯管理制度制定、落实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每日上报肉类蔬菜交易追溯数据等工作,经验收合格的,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19.支持特色街区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建设与改造。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在特色商业街区的规划设计、升级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预算资金的20%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的,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20.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设计咨询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2‰(设计咨询项目补助标准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有意向合同时,先给予预拨50%资金。正式签约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且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1.支持企业境外新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在境外新设立的经贸合作区(工业园)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费用1%的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启动后,先给予预拨50%资金,经查验外汇额度完成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三)财政金融产品。

22.设立合肥市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提供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和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

(四)事后奖补。

23.支持电子商务。

(1)年在线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线销售收入增长达20%以上,奖励100万元。年在线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线销售收入增长达20%以上,奖励5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电子商务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到2000万之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3)我市年在线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顾客(B2C)平台,年在线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4)对当年我市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6)对我市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年培训从事电子商务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电子商务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1000人以上,且至少有500人在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就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支持服务外包。

(1)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培训机构,市财政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并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500元的培训支持。

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超过100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照每人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年度总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50%的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在合肥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肥设立研发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的(研发中心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共享服务中心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

(4)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年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1000人以上,且至少有500人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支持企业“走出去”。

(1)对在境外生产加工、能源矿产、农林渔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当年累计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资金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承包带动我市设备、物料等出口的工程项目,年累计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出口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26.支持外贸发展。

(1)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企业,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建立企业培训机制。实现进出口业务及政策培训的常态化,提高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能力。构建进出口孵化体系,挖掘新的进出口增长点,对年孵化300家以上新发生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市进出口孵化促进中心人民币5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当年累计发生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7.支持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

(1)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外贸货物的进出口企业,全年不低于100标箱(20尺柜,下同)的,给予每标箱1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合肥本地外贸货物的货运代理企业,全年揽货量不低于100标箱的,给予每标箱1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给予开通合肥港至上海的外贸直达定期航线且每周不少于两班,运营满一年的班轮公司,奖励100万元;给予开通合肥港至芜湖的外贸中转定期航线且每周不少于四班,运营满一年的班轮公司,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给予开通合肥港至南京的外贸中转定期航线且每周不少于两班,运营满半年的班轮公司,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8.支持会展经济。

(1)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次举办展会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会面积(室外面积按室内面积75%计算)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室外面积按室内面积75%计算)每增加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励10万元。

(2)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29.支持物流业发展。

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对合肥市开辟新亚欧大陆桥,加速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给予支持。对于建设特色口岸、引导鼓励企业与园区与俄罗斯沿岸联邦区开展合作给予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附  则

3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3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3.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4.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35.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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