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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全电发票)公告
发表于 2022-11-01 浏览:1207
文章导读:【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5号【发文日期】2022-10-26【是否有效】全文有效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22-10-26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2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安徽省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一、全电发票的特征

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

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

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

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_1.jpg

二、全电发票的主要简化情况

全电发票无联次。

全电发票无发票代码,全电发票以动态二维码取代纸质发票的发票代码。

全电发票票面信息更为简化,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

全电发票无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也没有销售方(章)信息,只有开票人。

全电发票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全电发票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全电发票无需领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三、全电发票接收及查验

(一)如何接收全电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全电发票,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二)如何查验全电发票

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包括网页端和小程序,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四、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如何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其中,受票方已勾选抵扣蓝字发票的情形,可由受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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