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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表于 2018-12-04 浏览:567
文章导读: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

(五)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和税务管理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需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七)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当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应当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办理。

八、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网上税务局中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随机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十、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其他纳税人。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本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二、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见附件3)。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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