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注册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司设立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四、受理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其中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若为法人还需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为非必要)
8.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非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首次为货币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接收方式:对应区域银行自助机打印或者到合肥各注册大厅领取。
咨询电话:15656002628,我司提供合肥注册公司,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等业务。
附:注册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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