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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辅导材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
发表于 2018-12-04 浏览:687
文章导读: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五、纳税义务时间 六、纳税地点...

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五、纳税义务时间

六、纳税地点

七、纳税期限

第二章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办理

二、新申报表的启用时间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四、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二、一般纳税人办理的流程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起始时间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一、使用范围

二、办理资料

三、办理流程

四、常见问题

第五章       普通发票领购与代开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

二、普通发票申请、领购

三、普通发票开具使用

四、代开普通发票手续

第六章       纳税人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简介

一、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客户端软件)

二、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WEB软件)

第七章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一、优惠项目

二、优惠资格的办理

第八章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会计处理

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2]71号文件,下列省市逐步进行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

开始时间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

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

2012年12月1日

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或虽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试点地区外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注: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案例1】

2012年11月,赵某与山东W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W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江苏省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2】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苏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不申请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详见“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一)一般规定

1、提供的服务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2、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为有偿提供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

(二)特殊规定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

1、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载运国内旅客的行为,虽然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因为完全在境外消费,故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虽然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因为相关交通工具完全在境外使用,故也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3.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差额(征税)扣除规定

(1)基本规定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差额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差额扣除的具体规定

①差额征税的办理

差额征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登记备案表》(以CTAIS2.0为准)。未按规定备案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2项“应税服务扣除额”“本期发生额”不能填列。

②计税销售额的计算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具体计算请参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1)和差额征税的具体项目规定(附件2)。

附件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类型

提供的应税服务

销售额(含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一般规定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

(1-3)/(100%+征收率)

特殊规定

交通运输业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100%+征收率)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100%+征收率)

注: 1.计税销售额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含税)后换算成不含税的余额。

     2.试点纳税人指经国家批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上海、北京、江苏等地区)内,按照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3.非试点纳税人指经国家批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上海、北京、江苏等地区)内,不按照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附件2销售额差额扣除的具体规定: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交通运输业服务

1.基本规定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

2.具体规定 

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即: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1.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即: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3.代理业务

⑴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⑵具体规定

①知识产权代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三)项3规定,即: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②广告代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③货物运输代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四)项第5点规定,即: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④船舶代理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即:

A、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B、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⑤无船承运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即: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A、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B、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C、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⑥包机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⑦代理报关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即:

A、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a.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b.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c.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B.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4.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⑴概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⑵征税规定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即: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⑶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①我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②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0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③我省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案例】

某试点文化创意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文化创意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元(103÷(1+3%)=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元。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租赁劳务并收取预收款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期限

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试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一般情况下为1个月。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参照执行。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二章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办理

试点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申报方式。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可在任意地点通过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申报;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办理地点为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两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

 

 

二、新申报表的启用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江苏省于2012年10月1日(所属期)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1、名词解释

(1)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2)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4)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1)填报范围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附列资料。

(2)填报项目

 1.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5.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合计。

6.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数据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目数据。

7.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8.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9.本表第6项“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未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的销售额。

10.本表第7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未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的销售额。

12.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3.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14.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1)填报范围

本附列资料适用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本附列资料各栏次申报项目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数据。

(2)填报项目

1.本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附列资料“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本附列资料第1项“期初余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4.本附列资料第2项“本期发生额”栏数据,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凭证金额。

5.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

6.本附列资料第4项“期末余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第4栏“期末余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7.本附列资料第5项“全部含税收入”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8.本附列资料第6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9.本附列资料第7项“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10.本附列资料第8项“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

第8项“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数据一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应税货物及劳务

应税

服务

应税货物及劳务

应税 

服务

(一)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 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

      含税销售额

4(4≥5)

 

——

 

——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5

 

——

 

——

(三)免税销售额

6(6≥7)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额

7

       

(四)出口免税销售额

8(8≥9)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额

9

       

二、税款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

10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1

       

应纳税额合计

12=10-11

       

本期预缴税额

13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14=12-13

   

——

——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

本期扣除额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四、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内容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课件(第1页和最后一页删除。第8,12—17,19—21,24—26,28页需技术处理页面中具体)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与按规定实行差额扣除部分的销售额。

注: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二)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统称为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标的个体工商户。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500万元但是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

(二)受理。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核准。认定机关核准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非新开业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试点开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试点开始当月起。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一、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销售、劳务、服务等,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

2.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并签章;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并签章;

4.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仅供查验);

5.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首次申请时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申请。

2.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审核申请资料,扣缴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3.通过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常见问题

1.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不可以,根据规定国税机关不得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税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吗?

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认证并申报抵扣国税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

 

 

第五章 普通发票领购与代开

 

 

 一、普通发票种类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金额版本 基本联次 类 型 规格(mm) 备注 22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机打 215×150 国税原有票种 227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机打 241×178 国税原有票种 511 银行代收费发票   2 机打 190*127 国税原有票种               701 通用手工发票 百元 3 手填 190×105 国税原有票种               801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万元 3 机打 190×101.6 国税原有票种 80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万元 3 机打 210×139.7 国税原有票种 803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万元 3 机打 210×297 国税原有票种 804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万元 3 机打 241×177.8 国税原有票种 805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不限额 3 机打 190×101.6 国税原有票种 806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不限额 3 机打 210×139.7 国税原有票种 807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不限额 3 机打 210×297 国税原有票种 808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不限额 3 机打 241×177.8 国税原有票种               809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57 国税原有票种 810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76 国税原有票种 811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82 国税原有票种 8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1 机打 127×44 新增票种 813 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 机打 150×63.5 新增票种 814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3 机打 82×101.6 新增票种               901 通用定额发票 壹元 2 定额 175×70 国税原有票种 902 通用定额发票 拾元 2 定额 175×70 国税原有票种 903 通用定额发票 伍拾元 2 定额 175×70 国税原有票种 904 通用定额发票 壹佰元 2 定额 175×70 国税原有票种 905 通用定额发票 伍元 2 定额 175×70 新增票种 906 通用定额发票 贰拾元 2 定额 175×70 新增票种 907 通用定额发票 伍角 1 定额 90×45 新增票种 908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壹元 1 定额 90×45 新增票种 909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贰元 1 定额 90×45 新增票种 910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伍元 1 定额 90×45 新增票种 911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拾元 1 定额 90×45 新增票种 912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伍拾元 1 定额 90×45 新增票种

 

 

二、普通发票申请、领购

(一)试点纳税人可以从9月25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国税监制发票,但须在10月1日起开具使用。10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售用于试点相关行业(项目)的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管理要求,自行选择国税监制通用机打(平推式、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等票种和普通发票开具方式。

其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要求,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对试点行业国、地税共管户,现有的国税发票票种能满足营改增业务开票需求的,应不再延续使用原有地税发票的票种。

(三)试点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试点纳税人初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监制发票时,同时,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领购国税机关的《发票领购簿》。

三、普通发票开具使用

(一)根据省国、地税营改增征管衔接的有关要求,在2012年10月1日(含)—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内,对试点纳税人实行普通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除外)过渡期管理。(发票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

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其领购结存的地税监制普通发票,过渡期结束后或结存地税监制普通发票使用完,应领购使用国税监制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经营业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仍有营业税业务的,其营业税业务发票使用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业务根据国税机关发票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方式开具使用国税监制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所购国税监制普通发票的开具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选择: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可以通过“网络开具发票系统”、“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国税票种开具功能模块)、企业自有软件等方式开具。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可以通过原税控收款机或其他开具器具等方式开具。

(四)试点纳税人继续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应在使用前及时修改软件,保证能够自行录入领购发票号码信息,在不与国税机关联网的情形下能够正常开具,开票信息暂不须报国税、地税机关。

(五)试点纳税人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开具发票,应在2012年10月向地税机关办理税控IC卡申报读卡时,缴销结存的空白地税监制发票及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办理税控IC卡注销后,由税控收款机供应商提供更新程序,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在办理税控IC卡申报读卡前,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继续使用结存的原地税监制发票。

(六)出租车行业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计价器等开具器具使用国税监制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七)试点纳税人可以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国税网站,免费下载“网络开具发票系统”、“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等软件。同时,可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载、安装、使用、打印调试等帮助。

(八)试点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系统”,在调查确认后,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批量开通了用户,如果登录后提示“该用户未在普票开票系统中开通”,需要联系主管国税机关补开通权限。

(九)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从2012年9月份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从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也可以直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并按照国税机关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过渡期的要求使用。

四、代开普通发票手续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其他代开发票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申请填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同时缴纳税款。

(二)代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个人每次1000元以下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第六章     纳税人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简介

营改增纳税人领购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可使用“江苏省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客户端、WEB版、“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企业自有软件等方式开具。其中“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仅供营改增纳税人在过渡期(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内使用,具体使用规定请关注南通国税网站通知。

一、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客户端软件

(一)管理员用户

1、纳税人信息: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批量开通一般为识别号的后6位),下载纳税人的信息。使用前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开户手续。

2、网络设置:修改在安装时已选择的地区信息,上传网址自动带出。

(二)纳税人用户

1、密码设置:如果密码忘记,请联系主管国税机关修改密码。

2、库存发票管理:从税务网站上下载更新可供企业当前可开发票种类及份数。

3、正常开票:与开票打印软件相比,开具发票种类分为“增值税开票行业分类”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行业分类”,根据纳税人开票业务类别的不同,选择进入。

4、开票信息上传:将机内已开具未上传税务机关的发票数据,按日期或号码段,上传至税务机关网站,网站会返回申报成功或失败的结果。

5、发票明细下载:当系统重装或是需要在别的电脑上同步开票信息,可使用此功能将之前上传的开票信息下载下来。

6、防伪查询:可查询所属地级市发票的真实性。要查询全省发票,可登陆江苏省国税局。

7、收票信息查询:可查询当前登录纳税人接收的普通发票的明细报表,可以导出至EXCEL。

8、收票信息下载:可将其他纳税人通过普通发票开具系统开具给当前纳税人的发票利用网络下载到本机,来实现数据处理,更好的为当前纳税人提供直观、明了的税务信息,为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提供准确的税务依据。

客户端开票软件一般供开票量较大的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以在离线状态下开具发票,但须定时在网络登陆状态下上传已开票信息,超过规定上传时限将无法上传数据,并锁定开票系统。

二、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WEB软件

WEB版纳税人不存在管理员用户,安装使用前同样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开通手续。

1、正常开票:票种选择和行业选择分为两个界面。

开票时,录入的客户信息、开票项目信息不自动保存。如要调用信息,需在“客户信息维护”、“开票项目维护”中预先设置。

开票结束后,进入预览界面打印。

2、发票防伪查询:纳税人通过网络开票系统,将取得的发票的“代码”、“号码”、“金额”、“日期”等项信息录入后查询。录入一个,查询一个。

WEB版软件是指在线开具发票,既纳税人在网络登陆状态下在线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信息自动上传采集,无须开票人员再定期上传开票数据信息,适合开票量较少的纳税人使用。

为方便纳税人能直观地初步鉴定发票的真伪,我们对通过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设置了税控防伪密码,密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即发票票面主要业务内容和随机数,共16位,格式为:购货方税号+金额+开票日期+随机数。规则如下:

购货方税号:后4位(若填写少于4位,空则填4个零)

金额:最高位数值(绝对值)+单位数值(1为个位,2为十以此类推)

开票日期:月份和日,共4位

随机数:6位

该税控防伪密码打印在发票左上角。

以上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内设两个打印模板,分为增值税开票行业分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票行业分类。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后一个模板,内设五个行业,未具体列明的行业都在“其他服务”开票模板下开票打印。

在过渡期如继续使用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营改增”纳税人须使用“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开具地税监制发票。有关使用要求请关注南通国税网站,具体操作指南请到网站“营改增专栏”下载。

备注:

以上软件系统请登陆南通国税网站下载,具体下载时间请关注网站通知。具体下载地址:南通国税网站http://www.ntgs.gov.cn 办税服务/服务区/软件下载

 

第七章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一、应税服务的优惠项目

(一)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5、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7、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额抵减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税收优惠的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在享受该类税收优惠项目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登记备案表》(以CTAIS2.0为准)等相关资料(附表)。

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附报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审核相符的,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备案类优惠项目及附报资料

优惠项目

附报资料

1、个人转让著作权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驻江苏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驻江苏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C、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

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纳税人提供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情况说明;

C、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7、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C、工资支付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D、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8、失业人员就业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章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税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小规模纳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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