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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转安徽政务服务网(一)
发表于 2020-05-02 浏览:1169
文章导读:依据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印发支持实体经济相关政策文件,省四送一服办编订最新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共206条。 一、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50条) 1. 优先从三重一创、制造...
      依据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印发支持实体经济相关政策文件,省“四送一服”办编订最新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共206条。
一、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50条)
1. 优先从“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资金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从制造强省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提升产业链水平及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20〕4号)
2. 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可对有市场、有技术、有效益的复规企业给予一定奖补。疫情防控期间,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发〔2020〕4号)
3. 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各地可再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的25%给予奖补。根据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其给予相应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皖发〔2020〕4号)
4.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年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10万元。(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大对5G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国拨经费3%-5%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7. 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8.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每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9. 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5G相关细分领域形成全国“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0. 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皖政〔2020〕18号,省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1. 对符合条件的5G相关产品,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2. 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3.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4. 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组建各类5G应用联盟等,搭建5G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 支持引资引智,鼓励各市引进建设5G产业链,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20〕18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6. 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对5G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200万、500万元;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到1亿元年增幅超过30%的5G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5000万元,年增幅超过50%的5G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7. 壮大5G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企业发展,支持省内半导体企业布局砷化镓、氮化镓、碳化硅等5G基础应用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产线。对新建或在建关键设备购置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8. 推动省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加快实现5G信号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建设5G产业园。对于5G产业规模1亿元以上、年增长30%以上的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奖补。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龙头企业建设5G类孵化培育平台,依据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孵化毕业企业、融资等情况,对基于5G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皖政〔2020〕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9. 支持“5G+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5G+车联网”“5G+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应用,培植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负责)
20. 每年优选一批超高清视频显示器件、终端产品、内容供给、传输网络、应用推广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进入国家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上一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超高清视频创新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负责)
21. 每年优选一批在5G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2.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皖政办〔2020〕2号)
23.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皖政办〔2020〕4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开辟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可不受论文等资格限制,做到应评尽评。(皖政办〔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6. 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7.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8.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
29.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0.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1.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32. 对“一室一中心”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皖政秘〔2019〕13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3.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5.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7.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1.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2. 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3. 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46.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47.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
48.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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