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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小型微
发表于 2018-12-04 浏览:762
文章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依法依规、强化服务的原则,大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增长与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

 

二、大力促进“个转企”

 

(一) 实行税费减免。

 

1. “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底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2. “个转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3. 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投资主体相同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契税。

 

4. “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5. 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实行社保扶持。

 

“个转企”企业经认定为重点帮扶企业的,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享受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底。

 

(三)实行金融支持。

 

1.引导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给予优惠,并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

 

2. 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信贷产品与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合理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3. 提高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四)实行便捷准入。

 

1. 个体工商户转企时,在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原字号。

 

2. 各地要在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为“个转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大力促进“小升规”

 

(一)实行税费减免。

 

1.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国务院和省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2. “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扶持。

 

3. “小升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实行财政支持。

 

1.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升规”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

 

2.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升规”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升规”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走“专精特新”之路。

 

(三)实行金融支持。

 

1. 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款续贷、宽限期等创新方式,增加对小微企业3-5年期的信贷产品供给。

 

2. 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通过股权转让、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促进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3. 对各地重点培育的“小升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根据评级情况,向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和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四)提供公共服务。

 

1. 各地可委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列为培育对象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投融资、市场拓展、质量标准、信息咨询等培训。

 

2.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列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做好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统计、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模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四、加强组织协调

 

(一)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个转企”和“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跟踪调度和督查检查,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研究制定“个转企”、“小升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个转企”、“小升规”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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